团购不给发票 振振有词"太便宜"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5月05日09:03  南方都市报  

  据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市民余女士在美团网上购买了顺记金厨的三人套餐。酒足饭饱后,余女士提出需要店家提供发票,遭到拒绝,对方振振有词—————团购太便宜不给发票。对此,福田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团购任何产品,商家都要给顾客提供发票,利润低并不能成为拒绝开发票的理由。

  “利润低不能成为拒绝开发票的理由”这样的道理,多数人都知道,而职能部门只是不断重复着无比正确的废话,就叫人犯迷糊了。既然肩付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怎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社会角色,只做些道义上的警示和提醒?

  商家拒开发票该谁管、怎么管?《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部法律的“好”,不仅要维系于条文完备,还要体现在执行到位。既然“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并列的法律武器,为何很少在实践中亮相?何况,商家拒开发票的背后,有可能涉及偷逃税收,尚需执法部门顺藤摸瓜查清真相。可令而不行,再完善的法律也只是废纸。事实上,“应景行政”大行其道,仅仅局限于空泛的“呼吁”,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一种应差式的行政惯例。

  虽然顺记金厨拒开发票被表述成“内部沟通不畅导致”,最终或许圆满收场,但挨打才能记疼。法律既要通过“特殊威慑”,使那些被处罚者害怕再受到同样处罚而不敢再实施违法行为,还要通过“普遍威慑”,即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 惩罚违法。这对违法者而言是堵,是制裁,而对于他人,还是一种疏导。

  所以,警示千遍不如落实一次,手口并用才能维护监管权威和公民权益。与其将工夫放在嘴上,还不如踏踏实实承担职责,回归于法治监管的坐标中去。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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