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团购年饭涉嫌价格欺诈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10:12  法制日报  

  2月10日,日本消费者厅依据“赠品与标注法”对一家食品公司销售外卖年饭时的不当价格标注行为提出行政整改命令。这家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因虚假打折,不实宣传,产品被网友称为“剩饭年饭”,成为日本新年之初的热门话题。

  外卖年饭团购网站被投诉

  今年元旦期间,日本发生了一起被广为关注的价格欺诈事件。日本不再过旧历年后,阳历新年仍保留着旧历年的习惯——要吃年饭。2010年11月左右,某食品公司在团购网站(Groupon)推出一款商品,只要凑齐500名买家就可以以10500日元的价格买到原价为21000日元的外卖年饭。配图显示这款年饭菜量充足,内容丰富。

  可在新年期间,本应除夕夜送到的年饭有的初一、初二才送到,实际的菜品种类和分量也与宣传不符,而且成色与配图相差甚远,更有甚者,有人在收到年饭时发现其已经开始变质了,还有买家称商品“就像是吃过的剩饭”。于是,该团购网站不断接到买家的投诉,有的买家还把遭遇发到博客、微博和论坛上,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一时间成为热门话题。

  事发两天后,该食品公司社长引咎辞职,对事情的原因解释为:销售预案没有估计到会有如此多的买家,因此只准备了约100份的食材,在12月底得知买家数量时,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本该解约却没有解约。

  社长辞职后,公司也进行了公开道歉并进行全额退款,此外还提供了5000日元的商品券做为补偿。受此事件影响,日本团购网站整体业绩首次出现下滑。据2月14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日本目前有大小190余家团购网站,1月销售额17亿日元,比去年12月骤减了29%。

  涉嫌违反“赠品与标示法”

  事态并未就此平息。消费者厅认为该事件涉嫌违反“赠品与标示法”,准备对其提出整改措施。所谓“赠品与标示法”,全称“防止不当赠品及不当标示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放心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环境。日本消费者厅设置于2009年9月,主要为加强消费者行政,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日本对标注商品现价的同时,标注打折前价格、其他店的价格或者商品指导价等作为参考价格的行为称为“双重价格标注”。上述的“年饭事件”宣传中称原价21000日元,现价10500日元,原价为参考价格,这即为双重标注。

  “赠品与标示法”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参考价格必须真实,且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调查,该食品公司从未按照21000日元贩卖过该商品,参考价格不实,违反了“赠品与标示法”。

  2月10日,消费者厅对这家公司提出“措施命令”,要求整改并防止再犯。“赠品与标注法”规定,消费者厅对违反该法的商家可以从轻到重作出“注意”、“警告”、“措施命令”等3种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措施命令”的,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对“双重价格标注”严格规定

  双重价格标注不能对消费者进行“有利误导”,简单的说,就是不能抬高、虚构折前价、别店价、厂家指导价等参考价格,同时不能降低标注现价,如实际售价 100日元的商品,为吸引顾客标注为90日元,但仍然按照100日元出售,就属于不当标注。所谓标注,不仅限于价签,商品宣传单、手册、广告、海报、推销员的推销言论等,也都属标注范围。

  日本有专门的“价格标注指导方针”规范价格标注,其中对参考价格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以判断是否涉嫌“有利误导”。现价与参照价格必须为同一商品,残次品、旧品不算在内。

  所标注的折前价格,需满足的条件是最近8周内有4周按照这个价格销售过,而且最近的两周内一直以此价格销售,若产品推出不足8周,则需要销售期一半以上且超过两周的时间以此价格销售。销售期不足两周的,打折时则不能标注折前价格。

  标注“今后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时,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如果今后没有按照这个价格销售或者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这个价格销售,都会被认为不当标注。

  将“一般市价”作为参考价格时,市价应该包括本地区大多数商家包含竞争对手的实际售价。

  标注竞争对手“别店价格”时,应该标注出店名和当时的实际售价,用以比较的店应该在同一商圈,如东京A超市标注某商品“B超市售价1万日元,本店售价9000日元”,而这里提到的别店价格是B超市的北海道店,这也涉嫌不当标注。

  若将厂家指导价、希望零售价作为参考价格标注时,则该指导价必须真实有效,不能标注厂家已经废止的指导价,厂家没有指导价,则不能虚构指导价。

  在很容易成为会员的商店、超市,如果虚抬非会员价,造成会员价十分便宜的印象,且基本上没有按照非会员价出售过商品的,也涉嫌双重价格不当标注。

  在2008年第169届国会上,日本曾准备修改“反垄断法”和“赠品与标示法”,对不当标示引入征收惩罚金制度。当时,拟对年收入超过1亿日元的不当标示商品征收3%的利润,期限3年。但会期结束时,该项法案因没有成立,进入到闭会审查阶段,同时在“消费者厅设置法”附则中规定,将利用3年时间讨论征收不当标示获益及救济被害者的措施。2012年5月,“消费者厅设置法”成立将满3年。届时,是否对不当标示引入征收惩罚金制度,或许将有定论。

  本报驻东京记者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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