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一年暴增2000网站:监管仍为空白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3月16日10:28  每日经济新闻  

  从去年引入中国以来,团购这一模式风靡国内各大城市,但与之相伴的,是与团购相关的投诉层不出穷。

  一边是团购网站的迅猛生长,一边是监管体系尚未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者就需要多留意常见的消费陷阱了。

  “忙,主要就是拜会媒体,探一下3·15的风向。”一家知名互联网集团旗下的团购网站公关人士向记者诉苦。

  团购网站忙于应付3·15并非偶然,团购模式风靡的背后,是与之相关的投诉层不出穷。

  《每日经济新闻》调查发现,这些消费纠纷不外乎两大原因:其一是同质化的竞争;其二是消费领域尤其是供应商诚信体系的缺失。

  初生:团购网站迅猛增长

  海外的团购行业始于2008年,以Groupon为代表。而在2010年,国内团购行业也开始进入“野蛮生长期”。

  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6月是团购网站的爆发期,网站数量激增64.4%;2010年年底,独立团购网站的数量由3月份时的127家迅速攀升至近2000家的规模。

  独立团购网站蓬勃发展的同时,各个门户、点评以及社交网站也纷纷开设团购频道,切入这一市场。2010年,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中国“团购元年”。

  建立一个团购网站,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和资金量,也没有什么行业标准或规范,数千元就能迅速搭建起一个有点样子的团购网站构架。但这样的零门槛,使得团购丛林疯狂生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来混乱和无序竞争。

  口水仗、暗战的集中爆发始于2011年初,Groupon决定入华的消息确定时。由此,挖角与反挖角、行业联合抵制、域名抢注和名称考究等等事件层出不穷。经过不断的厮杀和牺牲,最后多数企业将会陨落在这样的生存竞争中。

  生存:最终目标是上市

  1岁左右的年纪,却要硬撑起一个发育过速的身躯;竞争日益激烈,团购网站要赶在弹尽粮绝之前,必须跑进第一阵营,活下来。

  其中,高昂的运营费用是悬在团购网站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根据统计,截至近期,国内团购领域约公布了14起融资信息,涉及10家网站,金额接近8亿元人民币。

  拉手网、美团网、满座、阿丫团、F团、酷团等均自称获得过千万元级别的风险投资。然而,即便是这样级别的资金,可能也满足不了团购网站的烧钱速度。

  扩张、再扩张;跑马圈地、充斥地铁站的广告……团购网站刚刚到手的利润,很快又投入到“深不见底”的运营推广中。

  但是,投资方在鼎立支持它们的这一举动,运营推广费用是不能省的,它不仅能带来直接的销售回报,更是对品牌认可的打造,唯如此,才能达到更高的目标——上市。

  监管:责任划分缺位

  在记者对团购网站的调查中发现,网民投诉的焦点几乎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如果因为供货商的原因导致消费者遭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团购网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一位工商局监管人士,他不无遗憾地表示,由于网络团购是一个新兴形态,无具体法规与先例可依,相关部门在对其的监管和责任界定上仍是空白。

  他认为,“作为企业,最基本的肯定是不主动售假。对于合作方的资质以及产品质量,团购网站也应该谨慎选择、坚持相关审查。将合作方和产品信息明示消费者,不要含糊其辞。”

  他强调,“合作方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团购网站有义务配合工商部门进行相关调查,提供证据。这也是在为公司自身降低风险。”

  沪上律师游云庭向记者表示,团购网站必须为其推荐的商品或服务把关,且负有相关责任。“团购网站既然先代收了货款,就不再是单纯意义的中介,从法律角度来看,涉及到债务的转移。在这样的消费环节中,团购网站作为第一手收钱的,肯定有责任。”

  游云庭律师认为,团购网站属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受到《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约束,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在以往的采访中,曾有数位团购网站的负责人透露过会对合作方有核查。淘宝网团购频道“聚划算”的负责人慧空向《每日经济新闻》介绍,“前审”是保证团购成功的重要保证,具体包括对合作方的经营执照、银行账户、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进行核查、备案;其中食品类目须有QS安全认证、化妆品须有国家的强制认证。

  慧空还特别提醒,“团购网站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对方是否能代表这个企业和品牌,如果是经销商的话,一定要有合法代理的授权协议。分店和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轻率签约。最近美团与DQ的纠纷就是教训。”工商人士建言:引导准入环节完善维权保障自2010年初,团购网站大批兴起以来,相关部门均采取了观望姿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目前管理电子商务(电商频道)行业、团购网站的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有工商部门和通信部门。

  工商部门主要管理市场销售、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通信管理部门主要是管理经营性互联网站审批等。

  不过,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与以往的网络交易相比存在较大不同之处,既无现成经验可以借鉴,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难度较大。

  据悉,随着有关团购网站的投诉和纠纷日益增多、影响增大,工商部门内部已有了讨论,下文为上海市工商局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提供的一份“探索研究”,部分摘录,供参考。

  2010年7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其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将团购网站纳入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范畴,并在第三章列出了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十一项义务。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商家的交易链中,网站事实上起到主导的作用,重点应当加强对团购网站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准入环节:积极推进团购网站的登记备案制度。对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团购网站鼓励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对条件不成熟的网站引导进行工商网上备案。建立数据库,要求团购网站提供网购项目的合作协议、商家等材料,让广大网民心中有数。●规范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网络交易规章制度,包括与商家的格式合同,质量保障制度、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网络交易规则、进入和退出机制、投诉和反馈机制、纠纷处理制度、交易数据备份保存制度、资金流转制度等等,保障网络交易秩序的健康、有序。●完善维权保障:要求各团购网站必须建立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在主页面上链接12315的网上投诉举报中心,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对于重大纠纷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并将处理结果在网站和数据库中同步发布等等。●促进行业自律:工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的建立,对于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行为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予以规范,并建立行业的资质等级认定。

  在加强对网站交易平台监管的同时,工商部门应当注重对消费者和商家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主动选择规模较大、运行较为正规、信誉度诚信度较高的网站去交易;同时懂得运用各种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网购的特殊性,消费者、网站、商家可能身处不同地域,各地工商部门应当通力协作,充分利用跨省的网上监管维权平台,切实负起辖区内商家、网站的监管职责,对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侵害商家合法利益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打击。

  每经记者 庄春晖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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