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冒牌货淘宝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http://ec.sina.com.cn  2012年04月18日08:24  京华时报  

  卖家在淘宝店铺发售的衣服,与知名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被诉侵权。法院判决淘宝承担连带责任,与卖家共同赔偿。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该案名列其中。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衣念公司)诉称,该公司是“TEENIEWEENIE”等服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男子杜国发在淘宝网上出售的卡通小熊图案的服装,与该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曾于2009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淘宝,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措施制止。衣念公司认为淘宝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起诉请求杜国发、淘宝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杜国发、淘宝共同赔偿衣念公司1万元。淘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淘宝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释案

  明知侵权但不管要担责

  最高法称,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如何确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较新颖,同时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案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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