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立法根治网络诈骗?逾半数网友持观望态度

http://ec.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07:45  南方日报  

  @筱新ing: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但这是中国第一次接触网络购物的法律,要考虑到怎样有力执行。

  @愚我所欲耶:立法是为监管提供依据,如果监管不到位,立法也只能给消费者一点心里上的寄托而已。

  今天你网购了吗?

  网络购物在2011年逐步走入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交易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今年的政府报告中首次提及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IDC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在线购物交易额(即B2C和C2C交易的总额)达到7849.3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66%。

  今天你网购被骗了吗?

  网购所带来的纠纷摩擦急速增加。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北京市网络购物投诉已经占总投诉量的1/3,其中网络钓鱼为主要诈骗形式。根据今年央视3·15晚会目前所收到的各类线索统计显示,网络购物类投诉高居榜首。

  网络交易平台的便利与风险,让众多网友又爱又恨。昨日上午,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有着极大的发展前景,政府正在积极探讨网络购物的立法工作。这一话题成为昨日网络上的热点。

  ●南方日报特派记者 钟健

  网友 逾半数持观望态度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在微博上写道:网购出现在总理的报告中,这是时代的大势,国家要加快立法,强化监管,打造网购信用体系,推动建立网购物流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购高速有序发展。

  《南方日报3C周刊》对此话题发起微调查,在网友投票中,有55%的网友认为目前对于立法“说不清,还要看立法的具体条例。”而认为“看好,将会彻底规范网购市场”和“不看好,具体执法将会遇到难度”的网友分别占据了18%和27%。

  虽然立法的意愿拥有广泛的民意,但网友们更关心“执法”能否落到实处。网友@小纯洁m0k写道:希望立法的速度能跟得上网络消费的脚步。

  网友@xiaj2008说道:“网购立法需要考虑商家、网民等多方面的利益,不能让网民受了委屈没地方诉说,也不能一棍子把网商打倒,任何过枉的行为都不利于中国网购事业的发展!”

  委员 最关心消费者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委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晓兰今天提交的提案之一为《加快制定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法》。徐晓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提交该提案的初衷,而她最关心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徐晓兰表示,中国的网民数量、电子商务市场规模、13%的GDP所占比、年均30%目前均为世界第一,该产业同时还被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在此背景下,以网购为主体的电子商务却饱受商品质量低、钓鱼事件多发、诚信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等因素的困扰。我国目前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法规、条例等临时性条文的作用有限,无法系统地解决一系列问题。因此,寻求立法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建议,尽快出台《网络交易法》,秉承鼓励、扶持原则,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

  电商 打击网络黑恶势力

  在谈及“电子商务立法”这一问题时,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更多地谈到了期待。

  据介绍,阿里巴巴电商交易平台目前的突出问题有三点:首先是交易平台正遭遇网络黑恶势力的打击。去年轰动一时的“卖家围攻淘宝商城”一事引爆后,反淘宝联盟已经形成一股势力,挑战着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非淘宝自身能够制止,需要国家执法机关支持。

  其次,职业差评师等非法营利者的打击。目前,网购消费者中已经出现一些恶意敲诈卖家者,并以此为主要牟利手段,据说获利不菲,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秩序。

  最后则是与木马有关的网络诈骗行为。这些诈骗同时牵扯到电商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且多为跨区域行为,同样需要执法机关的介入协作。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进行电子商务立法,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的措施是阿里巴巴最期待的条款。

  专家

  观点

  网络立法仓促不得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务部关注电子商务立法规范,代表委员提出该问题,说明大家都很关心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是件好事。但他同时表达了立法过于仓促的担心,立法“首先要将问题分析透,并且要进行适度创新”。

  阿拉木斯表示,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在不少方面均未有共识。例如,对交易平台性质的定义。如果电子平台与用户被定义为买卖关系,双方的摩擦可通过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加以解决;但如果定义为第三方,虽然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约束,平台责任仍难以清晰确认。定性难的问题,同样出现在团购、代购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中。

  其次,为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适度创新现有法律制度。如果我们力图在传统法律框架内立法,尤其是将源于线下商贸行为的做法应用于电子商务,问题就被简单化了,很难有效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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