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限选一银行

http://ec.sina.com.cn  2011年11月07日07:0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高晨) 央行昨天起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且符合央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暂行办法》提出,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

  央行表示,公众可在2011年11月1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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