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竭泽而渔?对网店征税需要辩证看待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7月01日08:47  南方都市报  

  ■经济人之沈洪溥专栏

  媒体报道,武汉市国税局已对国内个人网店开出了首张税单——— 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一次即达430余万元,堪称够威够力。据称,在武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如果说,“郭美美事件”至多是打击了我们对公平正义或者善良美好的信念,那么,武汉国税对网店征税之举,将直接打击广大“亲们”的钱包,且力道实在,令人生畏。

  其实,国内对网店征税的传言由来已久。从2010年7月1日,随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即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彼时,便有先知先觉者断言,对网店征税是大势所趋。且直观地看,网店作为正常的经营单位,背后都有一个或多个公司法人在实际运营,那么,对其征税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按照传说中的国际经验,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两件事是逃不掉的。由此看来,广大网店主坦然接受税收征管、广大买家坦然接受提价,似乎是无可置疑的当然之选。

  但是且慢,即便对网店征税是依法行政之举,尚有不少细节值得推敲。按照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介绍,“多方掌握的数据显示,该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因此,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不仅如此,“税务部门目前已经约谈武汉市另外4家淘宝金皇冠网店,要求补税;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下达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的通知,纳入征管范围;对皇冠级别以下网店暂不征税,但要进行监管”。看起来,国税局显然是在以网店为单位稽征税款,且以和网店成交量捆绑的信用等级作为征税依据。

  但在现实中,许多网店是若干家公司共用的网络门面,并不一定都仅对应着唯一的法人经营单位,这就使得单纯按照网店的销售额为依据稽征税款,可能未必符合当下网络店面的实际情况。况且,从淘宝店铺规则看,网店的信用等级也只是起到表征成交量的作用。而成交量高,并不代表交易额和利润就一定高,以此作为税负制订依据,也并不完全合理。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对网店征税还可能给我国电子商务(电商频道)市场带来负面效应。2010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已达49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其中近4000亿元发生在淘宝。如果按照网店销售额来进行统一标准的税款稽征、补缴乃至惩罚,那么在给国家和地方带来巨额税款的同时,还可能直接造成网店税负的提升、售价的提高、竞争力的逐步丧失,由此可能伴随当地网店选择外迁、相关就业下降等问题。税收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绝不是竭泽而渔。因此,在武汉国税大刀阔斧之下,也要对潜在副作用仔细权衡。

  笔者以为,对网店征税一事需要辩证看待。在肯定征税合理合法之外,一是要看到大多数个人网店的实际经营状况非常一般,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或家庭生活,在相当大程度上起到了化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本着“放水养鱼”的态度,不宜一味“养套杀”。二是对各个地方网店征管不宜强求一律,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状况、阶段各不相同,对有些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还是应有一定的配套扶植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发展。

  最重要的,税收征管部门在强化稽征的同时,也不可忘记税制改革大计,宜将全面降低民众税负明确列为行政目标。当前,我国仍是一个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国民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已交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总体税负水平已相当高。从此出发,选择更合理税制、制订更合理税率,让该纳税的人无法偷漏税,渐次减轻多数人税收负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本质上,税收是一国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分利,或许可比作切蛋糕。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税收明显快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更快于多数民众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这种现象需要得到关注并及早着手调整。毕竟,民富才是根本。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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