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公司告淘宝售假 淘宝辩称不具义务和能力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3月08日08:5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因一间旗舰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将该网店及淘宝网一同上天河区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并登报道歉。该服饰公司称,淘宝上约有4000家网店销售其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假冒商品,并出示经过公证的1045份售假网店名单。

  这是该公司继北京、武汉分别提起“维权打假”诉讼后的第三场官司。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芳奈儿”2003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是国内“美体内衣行业十大品牌”之一。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取得“芳奈儿”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据该公司称,自2009年12月起开始接到消费者买到假货的投诉,通过其自行调查发现淘宝上存在4000多家网店销售该品牌的侵权商品。当月,“芳奈儿”向淘宝网侵权处理中心第一次提供110家涉嫌售假的网店名单,淘宝网对其中的35家进行了处罚。

  随后,“芳奈儿”自行公证去购买假货,由广州白云公证处、广州南方公证处分别出具1045份“淘宝售假店铺公证书”,打算在全国展开“维权”诉讼。“芳奈儿”一方认为,淘宝网与售假网店作为“利益共同体”,对“芳奈儿”多次投诉要求删除网站相关侵权产品页面的要求“不积极作为”,构成共同侵权。

  “这仅仅是个开头”,芳奈服饰公司电子商务(电商频道)事业部总经理杨勇华在庭后表示。

  从事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研究15年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认为目前网购“打假”,对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就商标权人而言,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网上商店在现实世界所对应的主体;对于淘宝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在线交易平台,面对海量的信息,也很难做到进行事先的逐一审查,以确定网上商店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信息。

  刘颖认为,假如淘宝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仍提供网络服务及在线交易平台,导致侵权结果的扩大,就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在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需要一个利益平衡,也需要更好的规范。

  ■庭审

  原告:淘宝拒绝删除侵权网页

  被告:收到投诉才能进行处理

  昨日上午,该案在天河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众多媒体到庭旁听。由于被诉销售假冒商品的第一被告淘宝商城“娇贵人”旗舰店一方无人出庭应诉,“芳奈儿”与第二被告“淘宝网”在庭上形成“两军对垒”。

  “芳奈儿”诉称,旗舰店是以企业自有品牌入驻淘宝商城所开设的店铺,“不得销售其它品牌的产品”。“娇贵人”无取得授权,以旗舰店名义销售“芳奈儿”的商品,并故意将“芳奈儿”改成“芳耐儿”对该品牌声誉造成了极大伤害。

  “芳奈儿”认为淘宝网对“娇贵人”开设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事前未尽审查义务,事后得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积极处理。“芳奈儿”称,从2009年12月6日起一直通过各种方式通知淘宝商城有店铺大量销售假冒“芳奈儿”的伪劣商品,但淘宝却拒绝删除相关侵权网页。

  “芳奈儿”提供证据显示,一件正品美体内衣售价为298元,然而在“娇贵人”旗舰店每件售价仅为39元,“它每一件就让我们损失至少200元以上”,据此芳奈儿依照月销售77件及库存3251件的数量,索赔50万元,并要求在两家报纸道歉。

  面对明知旗舰店“售假”而不作为的指责,淘宝网回应由于网络交易数据量巨大,网络销售商品也在不停大量更新,仅作为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的一方,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能力对销售商品进行事前审查。

  对“芳奈儿”称曾以“各种方式”通知,淘宝网表示,仅在2009年9月8日收到过一条“芳奈儿”关于该案涉及侵权商品的投诉,并在核实后迅速对投诉方提供的链接地址作出了删除。“芳奈儿”认为,仅删除这一链接的措施并不“积极”,“只要重新上传又会有一个新的链接地址”,杨勇华认为,淘宝应当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禁止销售一切侵权产品”。不过,淘宝网表示只能在收到相关投诉时作出及时删除,没有提供链接投诉的,在法律上没有权力去作出处理。

  在庭上,淘宝网指出经过公证书上的1045间涉嫌售假网店都已全部作出删除处理。据了解,2010年11月3日淘宝网作出紧急措施,全面暂停了“芳奈儿”品牌内衣的销售。此前,因“芳奈儿”的投诉,淘宝亦在核实后处罚了有“淘宝第一大店”之称的“柠檬绿茶”。

  淘宝网指出,依照淘宝规则对投诉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会一次扣除卖家12分,当扣完48分后即关店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 龙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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