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11:04  商务部网站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电商频道)实际运作经验而完成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商务部:《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

  (3)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4)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5)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6)公安部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标准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标准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标准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做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的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 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提供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设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分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服务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市场管理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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