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获“差评”网站不肯删 商家终败诉

http://ec.sina.com.cn  2011年01月27日15: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报道:开网店做生意,客户购买后不满意,给个“差评”,这本是网购时代再正常不过的事。但遭遇此情况的梁先生却觉得自己因此声誉受损,一定要求网站把“差评”删除。但网站坚决不干。梁先生一气之下就把网站告上了法庭。近日,二审判决下来了——梁先生败诉。

  差评!

  梁先生的网店专卖宠物用品。2009年7月4日有顾客购买了宠物粮食后在网站上作出了以下评价:“卖家态度还可以,本想给中评算了的,可是对我个人来说,是很喜爱小动物的,所以对于卖假宠物粮的十分痛恨,所以还是决定给差评。”

  该评价如是解释给差评的原因:“这家店的比我在官方点买的,颗粒明显大些,颜色明显些,味道也淡得多,我又专门亲自品尝了,这家店的粉味很重,也就是面粉含量非常多,而在官方点买的那个,味道很香,我和男友吃了都觉得香,爽口,好吃……我个人判断不是正品,没有官方验证过,不具有权威性……”

  诽谤?

  看了这个评价,梁先生很生气。他认为上述评价内容严重失实,且具有诽谤性质,于是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投诉,要求修改上述评价,淘宝网则以上述评价不属于“恶意评价”为由拒绝修改。

  梁先生随即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梁先生提交了宠物粮食公司的销售出库单以证实其出售的是正品。

  驳回。

  越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客户评价的大部分内容,如“卖家态度还可以”、“颗粒明显大些,颜色明显些,味道也淡得多”、“我又专门亲自品尝了”、“我个人判断不是正品,没有官方验证过,不具有权威性”等,均是基于该客户的亲身经历和主观感受,从而对梁先生所售商品的质量及服务态度进行适当、理性的批评、评论,明显不具有借机诽谤、诋毁的性质。淘宝网拒绝对客户所作评价进行修改,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

  一审宣判后,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在差评出现前其营业额每月以双位数增长,差评发生后当月比上月下跌30%左右,朋友因此事件而停止对他的借贷。梁先生认为对网络侵权事实的认定应区别与一般性的商业评论和批评,客户的差评已经侵犯其个人权益。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差评从内容分析,是客户购买商品后的主观感受和体验,同时对商品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本质上仍属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正常批评、评论,不具有明显的诽谤、诋毁的恶意,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鲁钇山、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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