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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侵犯知情权 济青消协挑战快递行规

http://ec.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8:3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济南、青岛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消费维权单位,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发起了挑战。

  今年7月,消费者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今年6月,赵女士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再签字,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但签过字的赵女士打开包装发现,这件上衣和购物网站上的描述大相径庭,并且还有大量污渍。此后,网站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大多数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在日前召开的2010 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22家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的欺诈行为。

  22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2008年1月1 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同时,“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

  另外,《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快递公司坚持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一行规即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针对快递行业这一不合理行规,22家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首先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霸王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本报记者 王佳声  本报通讯员 冯京凯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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